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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改革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利弊
德国企业税收改革的起因和概要I
德国企业税收改革的起因和概要II
德国企业税收改革的起因和概要II
II企业税收改革的内容概要
基民盟和社民党希望税收改革可增强德国作为投资地对投资商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加强德国境内赢利的征税,增大企业税收基础。其他国家已经降低汇率,吸引投资。例如法国的企业税务负担为34.9%,英国为30%,瑞典为28%,波兰为19%。德国目前的税务负担使许多的国际投资望而却步。改革的细节由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将于2008年年初实施。
具体如下:
公司所得税: 德国五分之一的企业是资本公司: 如股份公司或责任有限公司,目前付税为25%。政府预计将此税负降至15%,据专家估计,由此会使德国每年减少一百十亿欧元的税务收入。目前该税由联邦(der Bund)得到,改革后由联邦和州(die Länder)得到。
营业税: 资本公司除了法人税外还要缴纳营业税。根据企业所在的地方不同,营业税税率不同。加上法人税大企业的税负为39%。通过政府决议,此税负应降至30%。但如何分配法人税及营业税的降低额还尚未决议。营业税应与法人税一样,成为地方的企业税。联盟党希望取消营业税,并将此税种融入个人所得税及法人税中。但社民党仍坚持实行此税收。估计德国财务研究组将出台扩大税收基础。对于地方来说,营业税是最重要的税源之一。
税收基础:
为了减少国家的税收的流失,财政工作组将会扩展征税项目。联邦财务局长(Peer Steinbrück)把支出项目中的利息,房租及租赁费用也包括进去。但经济界及基民盟的大部分成员反对这一将征税基础扩展的主张,在将来也如此。税率的降低并不会对个人合伙公司产生影响,因为在2000年的税收改革已经使德国的合伙公司的税负国际比较起来较低,属于税负轻重的中等国家,应付所得税明显低于资本公司的税负。90%以上的德国合伙公司税负少于30%。四分之三的企业税负少于15%。德国中小企业的大部分是个人合伙公司,其发展及就业与德国中小型企业的投资息息相关。因此对于以税收优惠来促进增加投资具体有两种办法: 一种是仅减少对投资的征税(Investitionsrücklage),另一种是减少对所有留在企业内的赢利(Thesaurierung)的征税。这样有利于增强企业内自有资本,结果是在税收上能同等对待资本公司与个人合伙公司。
合伙公司: 85%-95%的德国公司是个人合伙公司,如手工行业。与资本公司不同,合伙公司所付的所得税在15-42%之间。四分之三的合伙公司目前支付少于15%的税负。是减少对投资的征税还是普遍降低对赢利的征税尚无定论。
法律形式:
政府并没有特意改变这两种法律形式纳税不同的情况,理由是:目前情况仍为以个人合伙公司为多数,在个人所得税纳税方面比资本公司有优势。目前需找到解决办法,尤其是针对大型的合伙公司。目前的两种解决办法是: 通过免税的储备金,或通过对于保留在企业内的赢利(与公开分红的赢利相比)实行税收优惠。
补偿税:目前对资本收入征税差别很大。在将来将实施征收总额的补偿税,税率尚未确定。联邦财政部长Steinbrück提议2008年税率为30%,2009年税率为25%。联合政府希望以此阻止资金外流。
遗产税: 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税收改革将规定: 如果企业继续存在的话,将免除10%的遗产税。社民党希望此税收让步有利于保留就业机会。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
递减性折旧: 为了补偿由于税收改革而减少的税收收入,应取消递减性折旧。通过递减性折旧在设备折旧初期就减轻税务负担,由此可促进投资。税收改革后将实施等金额折旧,这样一来会带来二十五亿的税收收入。
对中国企业的建议
建议在德的华商企业根据税务改革的结果评价和斟酌自己企业的法律形式是否已达到最佳。对同样的管理工作量而言,华企经常选用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资本公司)与有限责任合伙公司(作为个人合伙公司)相比,有明显的劣势。
作为中国企业在德的子公司应注意是否已利用了所有避税的做法,并使之符合税务改革后的避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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